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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

2023-09-26 16:11:09

欧洲单一专利

       随着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和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新体系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申请人在欧洲申请发明专利时将有了更多的选择。

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UPCA)第89条的规定,德国作为最后一个必须批准UPCA的成员国,德国政府于2023年2月17日向欧盟理事会交存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书之后,欧洲专利新体系(UP和UPC)已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目前为止,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仅覆盖17个已批准UPCA的国家,它们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而这17个国家也都是欧盟成员国。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欧洲单一专利的相关内容:


01、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UP)

        欧洲单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也被称为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EP)后,专利权人可以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EPO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申请,而无需像传统欧洲专利分别到各个国家登记,也无需分别缴纳相应费用,该专利就可以在单一专利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单一专利途径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的欧洲专利逐个国家登记生效的途径,而是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选项,单一专利在申请和审查程序方面跟传统欧洲专利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根据EPC进行的。单一专利途径将与传统欧洲专利途径同时存在,由申请人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02、单一专利与传统专利的区别


1、生效程序不同

       截至目前,单一专利体系的参与国有17个(未来预计会新增7个国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专利权人只需向EPO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申请,生效后便可在17个参与国获得统一保护。而传统欧洲专利,申请人可基于授权的欧洲专利,在多达44个国家(39个EPC成员国、1个延伸国和4个生效国)分别登记生效,并在各个生效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2、翻译要求不同

       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启之后,有一个关于专利翻译要求的过渡期(过渡期为6年,最多可延长至12年),在此过渡期内,专利权人通过单一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授权专利的全文译文:

A、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英语,专利权人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其他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文;

B、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法语或德语,专利权人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英语译文。

需要说明的是:该授权专利的全文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专利权人无需再额外提交翻译。

相比于单一专利,传统欧洲专利则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需要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语言(如果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时用的是英语译文,当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则需要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另外两种欧洲专利的官方语言德语和法语,反之亦然),而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开后,专利权人需要在3个月内到各个目标国去办理生效手续,在进入生效国时,专利权人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要求提供该生效国的官方语言译文,以一件英语译文的专利申请文本为例,在各EPC成员国进行登记时的翻译要求如下:

A、在下述国家进行登记时,无需提交其他国家语言的译文(10个):

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瑞士和英国

B、在下述国家进行登记时,必须提交授权权利要求书的本国官方语言译文(13个):

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丹麦、芬兰、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马其顿、挪威、斯洛文尼亚和瑞典;

C、在下述国家进行登记时,必须提交授权专利全文的本国官方语言译文(15个):

奥地利(除非以德语授予专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希腊、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西班牙和土耳其。

3、专利年费缴纳不同

       欧洲专利生效后,在专利年费缴纳方面,对于单一专利,专利权人只需每年以一种货币向EPO一次性缴纳即可;而对于传统欧洲专利,专利权人需要每年到各个生效国缴纳年费,并且要以该生效国的国家货币为准。

4、法院管辖不同

       由于单一专利是在所有UPCA参与成员国统一授权生效的,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侵权、专利撤销和不侵权声明等)将始终受统一专利法院(UPC)专属管辖,所以单一专利一旦被无效(撤销),其将在所有成员国统一无效(一荣俱荣,这对于胜诉方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一损俱损,对于败诉方则是不利的)。

而对于传统欧洲专利,由于其需要在指定的每个目标国家单独生效,在生效后成为了各个生效国的国家专利,所以传统欧洲专利的无效只会在作出无效决定的目标生效国有效,也就是说,在个别EPC成员国被诉专利无效,并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专利有效性。

需要说明的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负责处理UPCA成员国范围内与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而其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UPCA成员国。不过,对于传统欧洲专利而言,UPC设定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暂定为7年,可延长至14年,此过渡期不同于单一专利的翻译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来说,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其生效成员国国家法院以及UPC的双重管辖(单一专利则受到UPC的强制管辖)。在过渡期内,对于传统欧洲专利,UPCA还设置了“退出(opt-out)”程序,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其传统欧洲专利从统一欧洲专利管辖范围中退出(opt-out),从而仅保留其生效国的国家法院专属管辖权。关于退出程序,有4点内容需要注意的:

A、单一专利自始至终都受到UPC的专属管辖,不能请求退出;

B、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不再允许专利权人选择退出;

C、在声明退出前,UPC若已受理针对该专利的诉讼,权利人则不能声明退出。

D、专利权人一旦针对某一传统欧洲专利选择退出,那么在过渡期结束后,该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也仍然仅受生效国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5、专利维护成本不同

A、从专利的维权角度来看,由于单一专利是由UPC专属管辖,所以其涉及的诉讼程序(包括专利侵权和无效等)都将由UPC统一裁决。这样可以将原本需要在多个UPCA成员国分别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一次性集中处理,能够有效地缩减多国诉讼所耗费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相比之下,传统欧洲专利则需要通过各个生效国的国家法院进行诉讼,从而会耗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金钱。B、专利年费总成本的区别

对于在专利权维持方面,我们以传统欧洲专利经常生效的3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加上意大利(总共4个国家)为例,分别从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的20年专利权维持费来作个对比:

上述费用是按照实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的,同样维持20年的专利权,单一专利的维持官费总计约为278737元人民币,而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维持官费总计约为251754元人民币,选择传统欧洲专利的话,专利权人在20年的专利权维持中可以节省约11%的官费。问题是,传统欧洲专利的4个国家在每年缴纳维持官费的同时,还必须为每个国家分别支付一笔律师费;而单一专利只需支付一笔律师费,假如每个国家每年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为1000元人民币,那么上述4个国家20年需要支付的律师费总计为69000元人民币,而单一专利只需支付19000元人民币。这样算下来,传统欧洲专利20年专利权的维持费总计约为320754元人民币,而单一专利的总费用则约为278737元人民币,相比可以节省约15%的总费用。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如果想要在4个以上的UPCA成员国得到专利保护的话,从专利总成本的角度考虑,那么专利权人可以选择走单一专利途径,选择的国家越多,在节省成本方面将越发有优势。反之,如果申请人想要在少于4个国家得到专利保护的话,我们建议可以选择走传统欧洲专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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